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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有效保护水资源,促进居民节约用水,根据省发改委《关于推进全省县城及建制镇全面建立居民阶梯水价制度的通知》(湘发改价商〔2016〕351号)和《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》(湘价服[2013]12号)等有关规定,通过公开听证,并经平江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批准,现将我县城区居民用水实行阶梯价格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居民阶梯水量基数。阶梯设置分三级,四口及以下家庭按每户年用水量确定阶梯分级水量基数,第一级为180立方米以下(含180立方米);第二级为180至300立方米(含300立方米);第三级为300立方米以上。五口及以上家庭,在相应级别基数上,按实超人数核增每人每年48立方米。
二、居民阶梯水价标准。居民用水基本水价实行阶梯价格,伴水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不实行阶梯价格。第一、二、三阶梯水价级差按1:1.5:2的比例安排,即第一、二、三阶梯居民水价价格分别为:2.08元/立方米、3.12元/立方米、4.16元/立方米。
三、居民阶梯水费计算方法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费实行分级累加计费制。
四、计量周期和缴费方式。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分级水量累计以年度为计量周期,分别按一、二、三阶梯水价计算收费,跨年不留存,不结转。
五、阶梯水价执行范围。对县城区已实行一户一表,抄表结算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实施阶梯水价;对少数不具备“一户一表”计量条件的合表居民用户(总表)暂按第一阶梯水价执行,待实施户表改造后执行阶梯水价;学校、幼儿园、养老院、福利院等执行居民用水价格的用户不实施阶梯价格。
六、对家庭常住人口超过4口的(五口人及以上),每年持户口本或居民社区证明到自来水公司申报,在相应级别基数上,按实超人数核增每人每年48立方米。
七、为保障低收入家庭正常生活,对城区五保户和低保户,继续由你公司在第一阶梯水量中每月免收4立方米水费。
八、按照政策规定,我县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后增加的水费收入,按照“取之于水,用之于水”的原则,专项用于城区“一户一表”改造和新建供水管网建设。
九、我县城区居民用水阶梯水价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。
特此公告。
平江县发展和改革局
2017年3月11日